本报讯(敖秀英 沙剑飞) 因妻子的前男友常与妻子联系而心怀不满,竟一怒之下手持砍刀将妻子前男友砍成轻伤。近日,经辽宁省抚顺县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明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,缓刑一年零六个月。
张明是抚顺县石文镇人。2012年7月8日20时许,张明因妻子前男友郭某与妻子李某联系而心怀不满,在电话中发生争执。21时许,张明手持砍刀来到石文镇找到郭某并与其发生厮打。张明持刀将郭某砍伤。经法医鉴定,被害人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。
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,认为张明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多处轻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应依法惩处。案发后,张明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系自首,可以依法从轻处罚;张明主动与被害人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,一次性赔偿被害人5万元人民币,已取得被害人谅解,可以酌定从轻处罚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